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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3-0005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3-13
文号: 灌政规发〔2023〕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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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3313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政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园区、镇村)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及重要设备、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实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下列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上述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四条 下列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入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

上述项目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以下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鼓励进入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招标人须提前谋划项目招标活动,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各园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规范招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随意开展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招标活动,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招标人要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上级领导要求等作为借口规避招标投标,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信用在招标公告提出明确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变更、变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参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并订立框架协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行政审批局制定。

招标人和县行政审批局按照随机的原则,从框架协议中抽取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县行政审批局对框架协议内的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常态监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代理任务。

接受委托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和个人进行项目代理。

代理机构及相关代理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县行政审批局书面提出回避。代理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发现后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招标计划内容应尽量详尽,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概算投资、招标方式和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如需要确定评标基准价的,采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苏建招办〔20177号)附件所列方法一、方法二确定评标基准价,不得高于投标平均价。

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的,应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方式的,应报县政府审批后进行。

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担保制度;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可以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和评定分离项目除外)或者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二)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委不少于5人的单数。服务、货物招标需对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审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三)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经济类评委不少于2人。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五)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招标人应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建设。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招标人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对主要管理人员配置及数量、实名制管理要求、合法分包范围、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强化管理,发挥建设单位管理效能。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加强结算环节监管,规范施工过程结算,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相关的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和随意抬高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不得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县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纪委监委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gnzx/show-357.html

媒体解读:http://sjj.lyg.gov.cn/lygssjj/xqdt/content/a0b9df76-8773-4614-a617-711f344a1a99.html

视频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gnzx/show-435.html